注册账号 | 忘记密码

调查措施分别在以下情况下使用:
1. 谈话。通常在了解情况、收集证据时使用,使用对象一般是监察对象。
2. 讯问。通常在立案以后调查时使用,用于查明事实、获取证据,使用对象是监察对象和涉案人。
3. 询问。可在开展调查的各个阶段使用,询问对象一般是证人和其他知情人(包括监察对象)。
4. 查询。在调查的各个阶段使用,用于查明事实、获取证据,适用于所有自然人和组织。
5. 冻结。只适用于冻结涉案财产,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,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,予以退还。
6. 调取。用于收集证据,经履行规定手续,可在开展调查的各阶段使用。适用于所有可以提供案件相关证据的单位和个人。
7. 查封。应在立案以后使用,查封的财物、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,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,予以退还。
8. 扣押。应在立案以后使用。扣押的财物、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,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,予以退还。
9. 搜查。通常在立案以后,必要时才采取,适用于重要案件当事人和涉案场所及其物品。搜查女性的身体,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。
10. 勘验检查。必要时使用,适用于与案件有关的场所、物品、人身。在一些情况下,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,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、检查。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。
11. 鉴定。为了查明案情,指派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,用于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。鉴定人进行鉴定后,应当写出鉴定意见。
12. 留置。用于替代“两规”措施,但比“两规”运用范围广,不限于监察对象,可以是其他涉案人。通常在已经查明被调查人的违纪违法问题涉嫌犯罪,还有其他问题需要查明,或者被调查人可能逃匿,或者证据可能灭失时使用
12项调查措施中:
查询、调取、谈话作为经常性的调查取证手段使用最多。使用中要求严格根据办案需要,按计划、有针对性地开展,查询、调取范围经领导审核,不随意扩大,不随意缩小。另外,结合执纪监督室与执纪审查室分设的现实,根据监督执纪工作需要,赋予执纪监督室谈话措施的使用权。
询问、讯问、留置、扣押、冻结等手段在监委对相关案件立案调查后使用较为普遍;
搜查、查封、鉴定和勘验检查手段系在确有必要时采取,使用较少。
询问、讯问女性时,需有女办案人员在场;开展搜查工作须由纪检监察室主任或副主任带队,执行搜查人员不得少于3人;在查封、扣押、搜查过程中,对整个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等。
通过实践运用,验证了各项调查措施在执纪审查工作中的使用效能及具体需求,符合调查工作实际。
以上就是关于“配备女性纪检干部的条件”的全部内容,希望能帮到你!
本站所载信息仅供交流参考,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。对信息的准确性、完整性及时效性不作任何保证,用户应自行判断并承担风险。访问本站即视为同意本声明。如发现内容错误或侵犯您的权益,请及时联系 349188881@qq.com,我们将在24小时内核实处理。